房产业稳健发展实施意见
为加快县城宜居型山水旅游城市建设步伐,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围绕建设宜居型山水旅游城市,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按照县城发展规划,把县城建设成为郴州市域次中心城市,宜居型的生态家园,优秀的山水旅游城市。
(二)将房地产业作为建设宜居型山水旅游城市、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予以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积极完善全县房地产业结构,在切实抓好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础上,引导房地产业由低端向中高端转型,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与现代化新城市相适宜。
二、严格规划控制,规范城市建设秩序
(三)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执行,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修改或调整。
(四)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只控制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开发商在指标控制下,可因地制宜,编制修建性详规,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予以实施。
(五)把握房地产开发节奏,由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房产局等单位共同制定年度楼盘开发计划。
(六)原则上不允许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划拨土地进行个人合伙建房、集资建房和商品房开发,县城规划区内村民(居民)个人拆旧建新和新建住房必须在符合县城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严格审批。老城区的房地产改造项目原则上要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才审批,零星改造从严审批。
今后对县城规划范围内的开发区域,对需拆迁安置的村民原则上不再零散安排村民安置用地,规划统一的安置小区进行安置。
三、切实加强用地保障,实行大片区、大楼盘开发
(七)县城区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原则上必须实行大片区、大楼盘开发,除因土地条件限制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外,单宗土地必须在40亩以上才方可进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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