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债务自查清理审计认定实施办法
根据《省审计厅关于全省开展村级债务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审行函〔〕143号)精神,为全面清理审计认定我市农村村级债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制止发生新债务的有关精神,因地制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逐步化解乡村债务,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二、清查的对象和范围
清理核实截止年月31日,由乡镇财政所、农经站代管核算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各类债权债务。本次清理审计认定不含农业人口比例在50%以下的街道办事处,不含农业局管理的“小三场”(林场、原种场、养殖场)。
三、清查内容
以年村级债权债务清理锁定换据为基础,逐笔分类清理在乡镇财政所(农经站)代管核算账内的债权债务数据,全面反映村级债权债务总额、构成、用途情况。在清理自查的基础上审计认定债务产生的时间段,即年底之前形成的债权债务总额和至年期间新增和化解债务情况。同时延伸审计核实锁定到债权人。
由于暂未支付或结算形成的应付未付款项,财务处理不规范导致的账面挂应付款而实际已支付的款项,不属于债务性质,不在本次填列范围。
四、清查的方法步骤
(未完,全文共2059字,当前显示54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