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利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作用,确保国家秘密和地质资料安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349号令)和《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第250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所馆藏的地质资料及其利用。
第三条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承担全省地质资料保管、接收和验收工作,面向全社会提供馆藏地质资料利用服务。
第四条馆藏地质资料包括公开地质资料、涉密地质资料、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等。
地质资料利用方式包括地质资料目录查询、内容查阅或摘录、复制(打印、复印、拷贝等)。
第五条利用已经公开地质资料,利用人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填写利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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