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人民调委会构建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等十六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综治委〔〕10号)、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司发通〔〕93号)、省综治办、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通知》(司〔〕16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施意见》(委〔〕3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司〔2012〕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机制建设,形成覆盖主要行业和专业领域、适应化解突出矛盾纠纷基本需要、功能作用充分发挥、便民利民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最大限度地将特定行业、专业领域和特殊区域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诉讼之外,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服务我区“三个跨越”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在坚持人民调解民间性、群众性、自治性的基础上,形成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综治委综合协调,区司法局业务指导,社会大众广泛参与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格局。
(二)坚持依法组建原则。根据《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组建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依法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纠纷,做到程序合法,运作规范。
(三)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坚持灵活性和原则性相结合,制定统一标准,规范各项建设。同时,根据行业分布特点和运行规律进行分类指导,凸显不同行业和专业的特点和优势。
(四)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在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的具体设置、服务措施、制度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需求,坚持从便民利民角度出发,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五)坚持工作创新原则。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化解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社会矛盾纠纷的现实需要,坚持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因地制宜,大胆探索,突出特色,确保实效。
(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直各有关单位要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高标准、高起点建设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妥善落实工作场所、办公设备、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等。
三、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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