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淤积物清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及大清河航道淤积物处置收入管理,根据《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交通局、水利局及其他部门疏通湖及大清河航道处置淤积物取得的收入(以下简称处置收入)管理。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三条处置收入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收入全额交入国库,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县交通、水利及其他部门分别设立专帐进行核算,确保处置收入全部用于航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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