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一、为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使全体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过错指执法人员或执法机构(含法规授权和委托执法机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行政机关或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追究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
四、委托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其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一律追究过错责任。
五、委托执法机构应结合实际,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过错追究办法。
六、过错追究的范围
(一)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受理不开具回执的;
3.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4.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5.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实施许可的;
6.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
7.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8.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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