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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制的工作方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关于加强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9号)、《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逐步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成为生产安全、设施完善、管理规范的现代化企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消除非法制售烟花爆竹案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县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牵头,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二)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审查。企业各项安全设施必须达到《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范(gb50161-2009)》要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必须符合《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1号)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申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全改造。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逐步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新、改、扩企业的安全防护设施、工房库房安全距离、避雷设施、人体静电消除设施及消防设施必要到《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范(gb50161-2009)》要求。

(三)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安监、公安、质监等部门要把隐患排查与日常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结合起来,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进行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生产经营企业要对照国家标准进行自查自改,逐一制订整改实施方案,逐项列出具体整改时限、措施和责任人,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四)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企业把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分解落实到每个车间、班组和个人,加强企业安全员的巡查工作,建立安全员巡查记录。落实安全员安全指标和责任,并根据巡查记录实施企业内部车间、班组和操作者个人安全奖惩。杜绝“三超一改”(超人员、超药量、超范围和随意改变工房用途)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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