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指导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稳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号文件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权益(如股权、产权等)和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交易场所),对服务实体经济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法律政策依据和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中出现盲目发展的问题,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监管责任和制度边界不清,风险逐渐显现。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提高对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违规交易场所重要性的认识,科学处理清理整顿和规范发展的关系,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
二、把握政策,明确任务
清理整顿对象包括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所和各种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各级、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清理整顿政策规定:
一是自《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等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进行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二是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三是从事信贷、保险、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未完,全文共2952字,当前显示90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