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群体案件执行补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体现司法为民,切实维护和解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救助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缓解执行中的不稳定情况,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市人民政府设立老河口市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执行救助基金)。
第二条执行救助,是指案件在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当前确无履行能力,致使案件不能执行,而申请执行人生活确有困难时,给其一定的款项以解决生活急需的一种司法救助行为。
第三条执行救助基金实行政府主导、部门支持、社会参与、封闭运行的筹资和管理机制。
第四条执行救助基金从下列渠道筹集:
(一)市财政每年划拨5万元;
(二)市民政局每年筹集一部分;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未完,全文共1269字,当前显示31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