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工作办理制度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市政务(为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类事项办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村委会(社区)为民服务站参照执行。
一、一般事项直接办理制
(一)一般事项范围
一般事项指审批或办理条件明确、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并且不涉及其他部门(单位)审核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作事项。
(二)一般事项办理
一般事项采取直接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申请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2.服务对象申请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或办理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特殊事项承诺办理制
(一)特殊事项范围
特殊事项指需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以及需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
(二)特殊事项办理
特殊事项采取承诺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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