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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

政协提案工作流程及考核评比办法

为了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和《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流程及考核评比办法。

一、工作流程

(一)交办

1.市政府办公厅(交办部门)负责将属于市政府承办的建议提案,交由相关区、县(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部门(承办单位)办理,并提出办复时限和工作要求

2.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并于接到承办件5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部门,不得自行转办、积压

3.交办部门对有异议或难以确定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要报请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确定承办单位

4.交办基本依据本级政府工作部门“三定”职能

(二)承办

1.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指定责任部门和专人办理。承办单位每年至少要组织召开一次班子会议,研究落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对所承办的建议提案,要在接到承办件3个月内办理完毕。对问题比较复杂的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复或予以阶段性答复。其中,承办建议提案合计在20件以上的,可延期10天完成;50件以上的,可延期15天完成;对上级或本级政府临时交办的急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复。

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部门应将协办意见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在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交付主办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部门协商、会签后答复。如主办单位提出协办部门共同出面答复,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对规定时限内能够解决的建议提案,要及时解决并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列入计划的建议提案,在规定时限内难以解决的,要明确办复时限,及时开展“二次办理”,当年能落实的必须予以落实。

对上一年度列入计划解决的建议提案,应当在下一年度开展再办理工作,并通报办理结果。

对受客观条件限制,2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充分说明理由。

2.分管副秘书长办理。对市人大主任会议、政协主席会议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和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建议提案,本着“谁牵头、谁主办”原则,由分管主办单位的副秘书长协调办理。

3.分管副市级领导办理。承办单位对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建议提案,要在接到承办件1个月内向分管市领导汇报,请分管市领导帮助协调,并按照市领导意见进行办理。

4.市长办理。对分管市领导无法解决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经请示分管市领导同意,在当年9月底前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长审定,按照市领导意见由承办单位进行办理。

(三)答复

1.承办单位形成答复函后,要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附带征求意见单

2.答复函要针对人大代表、提案者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叙述,行文要言简意赅、逻辑严谨、条理清晰,避免长篇累牍、答非所问

3.承办单位在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由具体承办人员和业务处室负责同志共同走访,认真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提出的问题,并请人大代表、提案者在征求意见单上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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