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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非税收入管理通知

各市财政局、公安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优化“收支两条线”管理革新,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安系统非税收入征缴管理,l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要求,现将公安系统非税收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公安系统征缴的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一)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公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依照规定程序批准,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等依法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

(二)公安系统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指公安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占有的各种形态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政府信誉、技术和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经营服务以及出让国有资源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用刊物、网站、影视等各类宣传媒体取得的广告费、赞助费等收入;利用专有技术(资料)和资质等无形资源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信誉开展强制性行业培训和行业服务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信誉或部门职责开展对外服务、对外合作取得的收入;闲置场地出租、出让取得的收入;各种场地、建筑物空间广告权出租、出让收入;教练车号牌使用权转让收入;汽车号牌使用权出让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

(三)公安系统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公安部门及所属单位将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处置、租赁、对外投资、对外合作、对外服务等形式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出租、出让、处置收入;专用设施(器械)、专用仪器、车辆等固定资产出租、出让、处置收入;应缴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利用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直接开展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商店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现金、债券、股权等流动资产开展对外投资、担保取得的收入;各种固定资产因报废、拆迁、外力及不可预见因素致损等所形成的残值变价收入、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国有资产置换差价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公安情报点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应缴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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