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供养事项通知
各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就我县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离岗人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人员无正当理由、未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不得离岗;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不得批准人员停薪留职或变相停薪留职。凡未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离岗和由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擅自批准停薪留职或变相停薪留职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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