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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管制方法

近年来,我区烟花爆竹“禁改限”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烟花办的业务指导下,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做好我区年烟花爆竹经营和安全燃放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区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的受理、审核、审批工作,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省安委会和省、市烟花办有关文件精神,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规范有序、适度竞争”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公平、公正、有效、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二、工作职责

(一)合理布局、规划零售网点。根据“严格按照网点审批条件、确保安全”的原则,组成由公安分局牵头、区安监局、执法局、工商局、园林局、消防大队等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的检查小组,对辖区内零售网点进行合理布局规划,同时根据《实施细则》严格审批,汇总上报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将发证的烟花爆竹零售企业通告各街镇。年按照每个社区(经合社)管辖范围内审批不超过1个经营销售网点的要求,对原有的零售网点安全条件没有变化且守法经营的,予以换证;对安全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安全条件、去年没有按规定向市供销社统一进货、被打击处理的零售网点,予以取缔。对于限放区域的零售网点和非限放区新增的零售网点,区烟花办要深入实地对照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应具备的许可条件进行严格把关,切实落实责任,防止走过场。同时,加强对全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等活动。

(二)规范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申请。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省烟花办有关文件精神及《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对临时零售网点的安全条件作出以下界定:

1、临时零售网点与文物保护单位,车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木屋毗邻区,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单位的安全距离应在100米以上;与其他烟花爆竹经营场所外部安全距离应大于50米;每个零售网点储存量不得超过30件;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混存;每个网点应配备2台4公斤以上干粉灭火器;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防火警示标志;无明火且没有其它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事项;销售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知识培训

2、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查书;

(2)零售点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平面图(并附照片)。

(三)临时零售网点使用统一帐篷。区烟花办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核、审批,区安监局发证,区执法局登记,市供销社按临时零售网点地址统一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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