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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山安全备案工作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监管,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安监〔〕181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备案管理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地热、温泉、卤水、矿泉水、非砖瓦用粘土等可以不申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资源开采生产企业

(二)必须持有国土、工商、税务、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合法手续

(三)安全生产过程中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进行安全生产备案管理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备案管理建档

县安监局负责对全县安全生产备案管理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配号建档,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备案手续。非煤矿山企业提出下列申请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企业编制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报送县安监局核准备案。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二)非煤矿山变更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三)非煤矿山延期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备案延期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提出延期申请,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有效期满时未完成延期手续,进入申办程序的矿山企业可以延长3个月完善相关资料和手续,按延期程序办理;超过3个月的,不再予以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在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有效期满时未完成延期手续,在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有效期满后1个月以内完善相关资料和手续的,按延期程序办理;超过1个月的,不再予以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在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延期申请,有效期满后要求补办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恢复生产的,一律不予办理。

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备案变更

非煤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变更,应当提交最新文件资料及原采矿许可证副本或变更后的合法手续复印件。

五、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备案延期(变更)的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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