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签订合同审查备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含协议,下同)行为的审查备案管理工作,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区政府及各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发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各街道、各部门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工程发包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投融资合同、资产转让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文件等。政府采购合同由区招采办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单位内部劳动关系、承包、租赁等合同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审查备案管理,是指由区政府法制办针对本办法第二条中所指的合同进行审查、备案、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各单位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审查、合同备案归档等工作中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审查备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区政府法制办根据区政府授权和本办法规定履行以下合同审查备案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区政府合同管理制度;
(二)宣传、贯彻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依本办法规定审查区政府及其各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文本;
(四)对区政府及其各单位签订后的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五)负责审查合同的登记和汇总归档;
(六)检查各单位对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协助相关部门解决合同争议纠纷。
第六条各单位作为相关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积极履行以下合同承办管理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提出,进行可行性论证,资信调查;
(二)组织合同项目的洽谈;
(三)指定合同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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