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备案意见
各镇、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加快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建设,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更好地推动我市社区健康发展,现就我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社会组织的定义。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居民、驻社区企事业单位等社区成员在社区范围内单独或联合举办,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二、社区社会组织登记
(一)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在城乡社区范围内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组成、举办,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向市民政局申请登记为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登记条件。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市)+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组成,如市社区青年志愿者协会;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市)+社区名称+字号(不强制)+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市六合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2、有固定的办公或活动场所。
3、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有2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5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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