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企业进德备案暂行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进德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管理,维护我县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市场秩序,我局参照《市区市外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湖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的县外进德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均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所称县外进德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县外企业”)是指进入或拟进入德清县从事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活动,而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我县的企业。
第四条县外企业进入德清县的由德清县建设局城建科统一办理备案手续。
同时具备建筑业和园林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分别办理建筑和园林绿化两项备案手续。
第五条县外企业进入德清县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驻德管理机构
(1)成立驻德办事机构或分公司,办事机构或分公司的负责人应执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不少于一年);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3)必须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民工工资管理制度。
(二)技术人员
二级及以上的驻德办事机构或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园林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进德备案的高级绿化工不少于一名;二级以下企业的驻德办事机构或分公司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园林相关专业助理以上职称,且进德备案的中级绿化工不少于一名。
(三)质量安全
近二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四)诚信履约
(1)近二年内无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2)交纳诚信保证金。按《德清县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储存的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同时作为企业诚信保证金。
(五)机械设备
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并提供自有或租赁机械设备清单。
第六条县外企业办理进德施工备案手续,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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