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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保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与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第一轮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剩余耕地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足0.3亩,征地时在册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求,采取个人和政府双方共同筹资,统筹结合的模式,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低保障、广覆盖、可持续,面向全体被征地农民的原则

(二)坚持合理确定保障水平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筹资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量力而行并逐步完善的原则

(六)坚持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第二章参保的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参加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导致剩余耕地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足0.3亩的农民

(二)征地时户口在县行政区域内的在册人员

(三)被征地集体内年满16周岁及以上取得法定承包经营土地权利的农民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中明确的被征地块承包经营权利人

(五)申请参保时户籍在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民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基本养老保障手续:

(一)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年龄未满16周岁的

(三)法律法规及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费

(二)征地时增收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所产生的利息

(四)政府筹集的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筹资总额以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并适当考虑其增幅,按15年缴费年限来确定。个人缴费不高于筹资总额的20%,其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第九条个人缴费的标准及方式。

(一)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对象按缴费当年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倍的20%核定为个人缴费标准。

(二)缴费方式。参保人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一次性按规定缴费。

1.参保人参保时未满60周岁的,确因特殊情况未能一次性缴费的,按规定报批同意后,可分年次核定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且60周岁以前必须交清

2.参保人参保时年满60周岁但未满75周岁的,个人缴费必须一次性缴清。缴费金额=当年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足75周岁月份数×20%。

3.参保人参保时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只需办理参保手续,不用缴费

应缴费的参保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全额缴清个人应缴纳费用的,不得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三)年龄在60周岁以下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县人民政府每年按100元缴费档次标准全额代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连续缴费15年。对于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条件并申请参保的,县人民政府按其参加新农保的年限给予每年100元的缴费补助,补助年限和代缴年限合计为15年。所需资金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统筹账户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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