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城乡低保五保对象核查通知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社会救助工作政策,把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工作作为重大民生惠民工程抓好抓落实,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对象和保障标准准确,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县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年度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目的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定试行办法》,开展城乡低保、五保对象的核查工作,全面了解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检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工作纪律,完善各项制度建设,提高规范化水平,促进全县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工作达到制度健全,资金落实,管理有序,操作规范,服务优良,群众满意的目标。
二、核查范围
2013年月份前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
三、核查时间
2013年3月25日——5月20日
四、工作重点
(一)对已享受城乡低保、五保对象进行清理核查。对已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保障范围的下列家庭予以清退和核销:
城市低保:
1、家庭经济条件好转,人均收入超过现有低保标准的家庭;
2、征地、拆迁、安置等政策性安排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
3、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享受社保工资、养老退休待遇的家庭;
4、子女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家庭;
5、有劳动能力自谋职业的家庭;
6、家庭成员已死亡的家庭;
7、国家工作人员、村(居、社区)两委干部及其家属不符合低保条件却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
8、子女就学造成家庭困难纳入低保,现子女毕业已就业家庭;
9、家中拥有并使用小汽车和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家庭;
10、拒绝配合核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的家庭;
11、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或家庭月通信费用总额超过低保标准20%的家庭。
农村低保:
1、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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