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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预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和优化,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76号)精神,现就我市城区规划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禁燃区”)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依据和目标

(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工作目标。深入推进“清洁空气”行动,到年底前,调整和优化城区能源结构,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全面淘汰煤炭、重油、直接燃烧的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或采用集中供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

二、实施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中心城区为实施重点,兼顾对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其他地区;以淘汰燃煤锅炉为重点,兼顾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工作。

(二)立足现状,先易后难。根据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供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现状,优先在基础设施完善区域开展实施工作,同时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

(三)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现状,中心城区和宗汉街道、坎墩街道、横河镇、匡堰镇部分区域划定为禁燃区,计划3年内分三期推进实施。

三、实施范围和期限

一期至年底,实施区域为新城大道—南二环线—西二环线—329国道—金轮大道(往北直线延伸)—开发大道(往西延伸到宗兴东路)围绕的封闭区域范围内,0.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共10台,总计240.50蒸吨(其中金轮热电厂3台230蒸吨,实际上仅使用90蒸吨,将关闭)。

二期至2012年底,实施区域扩大为东三环线—前应路—金轮大道(往北直线延伸)—北三环线围绕的封闭区域范围内,0.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共12台,总计120.5蒸吨(其中热电厂3台105蒸吨,实际上仅使用35蒸吨,将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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