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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实施方案

经开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及时有效处置医疗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5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的通知》(渝办发﹝﹞89号),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市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一、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疗纠纷呈频发态势,严重影响医疗秩序,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我区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对医疗纠纷的处置,本着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权和“调解优先”的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利于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是建设“平安”的现实要求,是维护全区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设置及主要职能

设立“市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全区范围内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5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和若干名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下设医学专家组和民事调解组,属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在区司法局、卫生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医学专家组由区级医疗机构医学专家及司法机关法医组成;民事调解组由热心调解事业的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行政人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熟悉法律的自愿者组成。同时,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等各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功能适用、交通便利、独立办公的原则设立固定办公场所,设置办公室、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等,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加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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