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人员调配管理,使人员调配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调配原则
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原则;坚持编制管理、突出重点、保证急需的原则;坚持计划调配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区机关、街道按编制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区、街属事业单位按编制管理的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原则上不再调入,如确属工作需要,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办理临时用工手续。
三、调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或进行调配:
1、空编、有职位和人员空缺;
2、调整人员结构;
3、调整现任工作与专业、特长不相适应人员;
4、安置政策规定需要安置的人员;
5、组织人事部门认为确实需要调整的人员。
(二)调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好,作风正,身体健康,无政治经济等问题;
2、调入机关的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45岁以下;科级以下干部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35岁以下,并具有公务员资格的人员。属调任、转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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