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综治和维稳职责考察通知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国家监察部《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指标体系的工作要求,现就加强对我镇党政领导干部评先受奖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职责的考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领导责任考察的对象是: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工作的领导干部;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成员和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工作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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