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等矿产有序开发通知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砂石等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资源开采、加工、经营等行为,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资源利用可持续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县政府决定对全县境内砂石等矿产资源的开采、加工、经营等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砂石等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依法查处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砂石等矿产资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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