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特种垃圾清理方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特种垃圾的管理,控制病菌和有害物质的扩散,净化城市环境,根据《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垃圾包括:
(一)医院、诊所、疗(休)养院(所)等医疗单位产生的有毒及有危险性残体、残渣、残液及废弃的医疗护理器具;
(二)教学、科研单位试验室、校办工厂产生的有毒及有危险性废弃物;
(三)屠宰场、肉类加工厂、兽医站、检疫站等产生的有毒及有危险性残体、残渣和残液;
(四)其它污染城市环境的有毒及有危险性废弃物。
第三条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特种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种垃圾的卫生监测管理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特种垃圾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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