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依法行政情况定期上报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现就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定期报告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依法行政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任务,各级行政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认真做好依法行政情况定期报告工作。
二、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要定期报告,每年报告一次。
乡(镇)政府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乡(镇)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于次年2月底前向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报告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同时抄送政府法制部门。
政府部门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向政府报告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同时抄送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省、直属部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抄报政府,并抄送政府法制部门。
政府于每年12月底前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于次年3月底前向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政府法制部门、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承办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的具体工作,按期形成书面材料,经机关行政首长签署后上报。
三、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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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