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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法制联络工作人员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全面推进依法的实施意见以及市委法治建设大会精神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进局内部处室和单位之间的法制信息交流、传递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财政税收法制工作情况,建立和完善法制工作网络,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制联络员工作是我局财税法制工作的组成部分,是财税法制工作的重要表现形式和载体。建立法制联络员工作制度有利于加强事中执法监督,有利于化解行政执法争议,有利于减少和消除行政执法失误和风险,对于加强法制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实现依法理财治税有着重要意义。

第三条法制联络员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理、效率、规范、权责一致的原则,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处室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是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法制联络员是财税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协助行政负责人充分发挥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第五条各处室各单位均应按规定配备一至二名法制联络员(具体名单见附件),原则上是各部门法制和宣传业务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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