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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城镇医疗险制度工作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政办发〔〕4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12〕16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12〕169号)精神,现就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参保范围

在我市辖区内城镇居住的居民(本市城镇户籍、外地户籍长期居住本市城镇的人员),除国家规定必须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外,均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建立可选择的筹资标准

为减轻参保城镇居民的缴费负担,鼓励居民早参保、连续参保,扩大医疗保障覆盖范围,参保城镇居民可按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和实际医疗保障需求自由选择下列两档次之一的筹资标准及相对应的待遇水平。

(一)第一档次筹资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确定。目前暂参照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未成年人现行筹资标准执行,即全市统一为15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政府补助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24元,地方财政补助36元)。

(二)第二档次筹资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确定。目前暂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成年人筹资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年24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政府补助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24元,地方财政补助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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