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绿色食品发展意见
为促进绿色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素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绿色食品产业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洪府厅发〔201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对绿色食品开发的奖励支持
(一)积极宣传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的申报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等进行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的开发建设。对投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和农产品加工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可享受税法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促进绿色食品的出口创汇,对于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生产企业优先给予自营出口权。
对凡在区纳税,并经区发展绿色食品办公室受理,新增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区财政每年对新增的品牌和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新增1个有机食品品牌奖励6000元,新增1个有机食品产品奖励1200元;每新增1个绿色品牌奖励5000元,新增1个绿色产品奖励1000元;每新增1个无公害生产基地奖励2000元,新增1个无公害农产品品牌3000元,新增1个无公害农产品奖励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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