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灭火应急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工作,提高单位抵御火灾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及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进行预案演练。
第三条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多产权、多家合用同一建筑物的,由业主单位牵头,各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参加,联合成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已委托物业管理的建筑,可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第四条单位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火灾隐患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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