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办古城文物及资料管理方案
为切实做好古城文物、器具及资料征集工作,丰富和充实古城文化旅游内涵,提升古城文化旅游品位,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展万古城文物收购、征集工作,并统一纳入县旅游开发指挥部文物收购和征集范围。为全面做好文物、器具、资料征集收购工作,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文物、器具征集实行“一体化”管理
全县古城文物、器具、资料征集收购实行“一体化”管理,预计征集1万件左右。其中,国家一级文物1-2件,国家二级文物5-10件,国家三级文物10-20件,全部放置在县博物馆,其它一般文物、民用器具、资料放置在恢复建设的县衙、官宅、民俗、佛事等各功能区展出。
二、文物、器具鉴定及交易
古城文物、器具、资料的收集、收购是政府公益行为,按照“能借不买,能托管不买,能征不买”的原则进行,能借不买即从文物、器具所有者手中借到古城相关展厅展出,所有权仍属原主;能托管不买即所有者将文物、器具交由县文物管理部门委托管理,所有权不变;能征不买即无偿征集所有者自愿捐献的文物、器具。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向文物、器具持有者颁发文物、器具的借据、托管或捐献证书,并登记造册,搞好管理。对确需交易购买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鉴定小组。成立县文物鉴定小组,小组由9人组成,其中,聘请省级专家3人(省博物馆、文研所、山大文研所各1人),市级专家2人(市文研所、学院各1人),县内文物专业人员4人。
(二)专家鉴定。所有征集、购买的文物,先由县文物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不能确定真伪的,交县文物鉴定小组鉴定。对价格在1万元以上的文物,必须在县文物鉴定小组鉴定,并填写《县文物鉴定单》,鉴定人员分别签字后,再行定价交易,以确保文物货真价实。鉴定、交易过程要公开透明。为避免国家财产损失,鉴定人员应对鉴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成批鉴定。为避免文物鉴定次数过频,造成人、财、物力浪费,对确需鉴定的贵重文物,不作零星鉴定,实行成批鉴定,即每积累到20件左右鉴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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