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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据事宜

目前,我县政府机构改革已基本完成。鉴于这次政府机构改革后,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依据发生了变化,为了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府厅号)和《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安府办发号)的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依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和工作内容

(一)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的分类,对本乡镇、本部门所有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工作应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作为依据。同时,还要按照《关于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安府办字号)文件要求,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清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正式在编人员,并取得《省行政执法证》。

(二)清理行政执法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本级政府、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重新编制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并分别标明类别、名称、实施机关、生效时间等内容。已废止或失效的法律依据,不得编入执法依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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