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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传染性疾病处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危害,规范我区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和促进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传染性疾病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重大传染性疾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区人民政府成立的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组织指挥机构,负责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依法规范及时反应区人民政府要完善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体系,为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制度保障。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重大传染性疾病和可能发生的重大传染性疾病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疫情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开展重大传染性疾病防范、处置的科研与培训,为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完善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部门与部门间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与能力,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1.4现状

近年来,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我区重大传染病疫情时有发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气候与环境的变化,人口的流动,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一些曾经得到有效控制的传染病死灰复燃,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危险性加剧。区作为市的一个中心城区,人口密度和流动量大,核心部门和公共场所多,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危险性日益增大。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重大传染性疾病是指年度内本省范围内及本区出现的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首发病例,连续出现2例以上输入性的鼠疫和肺炭疽疫情及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暴发疫情;或者出现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或在以往非流行地区发生法定传染病疫情;或出现不明原因的新发传染病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较大(Ⅲ级)、一般(Ⅳ级)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和具体响应发生在辖区内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同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区长任指挥长,主管卫生工作副区长任副指挥长,卫生、公安、教育、农林、文体、建设、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人事、商贸、发改、统计、工商、民政、宣传、交通、红十字会及相关社会团体、机构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卫生局,由卫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各街道(局、乡)根据本部门职责及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2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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