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全市人民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劳动模范是指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市政府名义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各级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总工会承办。
第二章评选表彰
第四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按照全国、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一般三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举行,由市总工会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对在工作中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先进人物,可以适时单独命名表彰。
第五条市评选工作委员会由市分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评选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定评选总体工作方案,评审市级劳动模范,审查全国和省级劳动模范推荐人选,以及其他需要市评选工作委员会确定的事项。市评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以及市评选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以高度主人翁精神投身改革和建设事业,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市、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体评选条件在评选总体工作方案中确定。
第七条市级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名额由市评选工作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具体名额分配比例在评选总体工作方案中确定。
第八条评选表彰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三章评选的原则和程序
第九条劳动模范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重点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市级劳动模范评选推荐的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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