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整顿村(居)干部的工作作风,强化发展意识、责任意识,提高执行力和操作水平,增强村(居)两委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有效推进我镇的项目建设和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特制定以下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村(居)级违反本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镇纪委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工作。
第三条工作责任追究的措施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引咎辞职、免职。
第四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属单位责任对单位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属具体责任人责任的,对具体责任人通报批评:
1、无故缺席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的;
2、对党委、政府部署安排工作拖拉、推诿,不按要求完成的;
3、上班时间参与各类娱乐活动的;
4、上班时间从事网络交易或干私活的;
5、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凡列入工作调度,排名在后三名且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7、工作督查中,被查出存在问题的;
8、在接受上级检查时造成失分或受到通报批评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
1、年度内单位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通报批评的,对支部书记或负责人诫勉谈话,个人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通报批评的,对当事人诫勉谈话;
(未完,全文共1591字,当前显示52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