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切实稳定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为我镇经济发展创造更加优良的人口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照省、市、县关于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及对违法生育(含违法收养,下同)处理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镇直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纳入重点管理:
(一)年内出现违法生育或收养的。
(二)年内出现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引产的。
(二)虚报、瞒报、漏报、错报、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三)在省、市、县各级考核中出现重大失误,严重影响全镇考核成绩的。
(四)引发计划生育恶性案件,性质恶劣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被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列入重点管理的或限期内工作没有改进的。
(六)符合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一票否决其他条件之一的。
第二条对被一票否决的村、镇直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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