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地下弱电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城市地下资源,净化城市空间,规范我县地下弱电管网的建设管理,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6号令)、《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下弱电管网,是指电信、移动、联通、网通、铁通等通讯缆线、广播电视缆线和交通警察电子信号传输缆线等弱电缆线,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统一设计、统一布设埋入地下建设的共同管网。
第三条凡在本县辖区的县城规划区、重点镇、工业园区、中心社区的弱电建设项目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弱电管网建设要遵循《县城市总体规划》,在已经实施地下弱电管网的道路上,原则上不再审批城市地下弱电管网的单建项目。
第五条城区地下弱电管网工程建设按照统一规划、集中集约建设与管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和易于操作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督,使用单位(包括网络运营商,下同)联合建设的模式统一组织实施。通讯基础设施、传输线路应相互共建共享,城区同一道路各通信管线使用单位的基础管线必须实行同沟同井。
(未完,全文共1542字,当前显示46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