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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办新农合医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初步建立农村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及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实行“政府领导、资金统筹、管办分离、保险参与、定额报销、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采取政府领导,部门监管,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投入,专业公司承办的模式。

第二章参加对象

第四条具有本区户籍的农村居民,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得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金以年度为单位征缴,并按整户参保(老人单独立户,其户口在本社区或村的子女必须同时以户为单位参保)的原则一次缴清,实行一人一证(卡),一人一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制度。

第六条统筹金筹集标准及办法:

筹集标准。每人每年340元。

市、区两级财政按全区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130元的标准补贴,街道财政按各街道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补贴,社区(村)按本社区(村)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55元的标准补贴,个人具体征缴标准和方式如下:

一、区内常住农业人口每人每年自负65元;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保户(由区民政局核定)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个人不缴纳;

三、70岁以上老年人(由公安分局核定)个人缴纳部分,由区、街道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负担,个人不缴纳;

四、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由区计生局核定)在各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由区财政对每人每年增补1元,街道、社区(村)对每人每年各增补1.5元,增补部分纳入独生子女大病补助金账户,专门用于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大病补助;

五、农转农人员(含本区或区外转入),只要履行所在社区(村)义务,可享受社区(村)补助部分,没有履行所在社区(村)义务的,由所在社区(村)召开社区(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是否给予补助;

第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金的征缴工作坚持逐级负责的原则,个人筹资部分由社区(村)以户为单位收缴,并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收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各社区(村)与个人资金,连同街道补贴部分统一上缴区财政。征缴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区委、区政府对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内容。

第八条参保社区(村)以户为单位参加,比例不低于应参保人数的80%。

第九条实行统筹金征缴入库截止日制度,限定每年的11月30日为征缴入库截止日,报销期限为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使用统筹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或不合理报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沉淀资金、当年收取统筹金,存入新农合财政专户监督管理使用,由财政部门与银行签订保值、增值计划;每季度按医疗费用报销需要预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金专户,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公室每月按上月报销金额预拨保险公司,每年年终决算;如本保险年度统筹金专用账户出现赤字由区财政承担;日常代管业务中出现的违规赔案、错误赔案、财务管理等方面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承担。

区财政每年支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区支公司承保管理费9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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