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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办镇村规划建设规定

为把镇建设成为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建设面貌良好,城乡协调发展的现代化新型城镇,进一步提高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城镇新形象,结合镇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宅基地的审批管理

(一)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第一条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一处宅基地。

1、凡年满20周岁、属本村农业户口的居民;

2、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拆迁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所申请建房的村庄,必须有经市政府批准的村庄规划,且所申请的建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建房条件,无纠纷,否则镇政府不予受理。

第三条凡符合条件的建房户必须提前三个月向本村村两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张榜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建房户报镇政府预审。

第四条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和镇国土资源所受理村庄建房户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到村审核、查验现场后,出具书面预审报告或证明,经管区总支书记、分管领导、镇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天为镇主管部门受理村庄建房户申请日,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再受理。

(二)建设宅基地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所建宅基地必须符合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条镇驻地村建设宅基地必须符合镇驻地规划。

第八条所建宅基地必须经镇主管部门审核,按照村庄统一规划的长、宽、高等规定建设。

第九条申请建房户拆旧建新的,旧房必须提前拆清;如有乱搭乱建现象的,在拆清前不予办理建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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