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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健全规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干部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有效调控的宏观管理体系,形成科学、民主、规范的干部管理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腾冲县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1.需由县委组织部直接任免的股级干部:

(1)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股级干部;

(2)各乡(镇)党委组织员。

2.需经县委组织部审核同意,由各单位行文任免,报县委组织部备案的股级干部:

(1)2002年机构改革后,县直各单位部门新“三定方案”批准设立的机关内设股室负责人;

(2)各单位党委(党组)直接任免的下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3)各乡(镇)机关内设机构和站所负责人;

(4)各乡(镇)村(社区)党组织负责人。

二、选拔任用

(一)选拔任用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按程序任用、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选拔任用标准

1.担任股级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2)热爱本职工作,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出实绩,得到多数干部群众的公认;

(3)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能够把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有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批评监督;

(6)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志,顾全大局;

2.担任股级干部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担任实施、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股级干部,应具有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身份;事业机构的股级干部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2)原则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任用,特殊岗位可放宽到中专(高中)学历;

(3)新提拔的股级干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

(4)在本部门、本行业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5)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6)担任特殊岗位的股级干部,还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提拔担任股级干部: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的;

(3)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

(4)经公务员招考录用,尚在试用期的;

(5)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提拔任用的。

(三)任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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