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投诉责任追究制度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的。
2、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
3、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的。
4、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的。
5、统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的。
6、超越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中“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的。
7、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的。
8、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的。
9、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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