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集体决定的基本形式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实行区全体会议、常务会、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区全体会议。区全体会议由区组成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请街道办事处、区直总公司领导参加;亦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领导和区委有关部门、区群团、市局驻区分局领导列席;需要时可根据区长意见扩大与会人员范围。区全体会议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一般每年召开1—2次。
(二)区常务会议。区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主任组成。根据需要可扩大与会人员,请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区直总公司、市局驻区分局领导列席。区常务会议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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