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所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根据我区实际,特对司法所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司法所为我区司法行政专项编制,为街道二级科室,编制3人,实行实名制管理,设所长1人,实行所长负责制。
二、司法所在区司法局协调指导下,按照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安排,履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服务、安置帮教、依法治理、法制宣传、参与综合治理等职能。业务工作由区司法局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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