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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建房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以西的105国道和2.7公里两侧农民建方规划控制,规范和引导农民科学合理建房,切实保护好规划区内农民切身利益,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行为

1、为了进一步规范县城规划内范围内农民建房,杜绝无序乱建现象,规划区范围内农民建房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中安置、一户一宅”的原则

2、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实行集中安置,安置点先由建设、国土部门有关(镇)、村共同选址,再报县政府审批确定。安置点详细规划由所在地乡(镇)负责编制,报县政府审批后,由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农民建房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4、高速公路以西105国道两旁,除农民建房集中安置点以外,200米以内一律不得建设私房

5、用于安置农民建房的宅基地除本组农民建房外,一律不准买卖。购买宅基地的农民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因城市建设需要须进行拆迁的;

(2)因居住村庄自有住房拆除重新建设的;

(3)两个以上子女,其中有的子女已达到婚龄,确实需要分居的。

(4)原有住房面积低于人均30平方米的;


(未完,全文共2070字,当前显示54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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