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重大问题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落实,促使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我乡经济发展创造稳定性的社会环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将实行责任查究。
(一)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重大群众性纠纷械斗事件;
(三)特大可防性刑事案件;
(四)邪教势力重大非法滋事活动;
(五)黑恶势力横行,治安长时间处于混乱状态,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特大火灾责任事故;
(七)特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八)特大爆炸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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