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定点修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我区公事用车治理,节省维修资金,经区县政府研讨,决定我区行政事业单元公事用车持续执行定点维修。为保证该项工作落实到位,现结合我区实践,制订本方案。
一、定点维修范围和期限
区直各行政事业单元(含自收自支事业单元)一切公事用车均归入本次定点维修范围,各镇、街办参照执行。
本期定点维修有用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二、定点维修企业
1.确定以下七户企业为我区本期定点维修企业:
2.为支撑我区汽修行业发展,扩展各单元选择定点维修企业的范围,促进各定点维修企业不时提拔技艺和服务程度,到达维修便利、节省开支的目标,经区县政府研讨,赞同以公开的方式从城区具有三类专项维修天资的企业中选择两户归入定点维修企业范围。
三、定点维修企业的选择和维修事项
1.自立选择定点维修企业。为了促进各定点维修企业之间的公道竞争,进步公事用车定点维修的服务质量,在定点维修期限内,公事用车定点维修范围的区直行政事业单元可以依据各定点维修企业的维修类别、费用优惠率、服务承诺及地舆地位等自立选择确定一家或多家维修企业作为本单元定点维修单元,并在总服务合同框架内辨别签署详细操作合同。
2.在保修期内的车辆,各单元可直接到和谈供货商处或厂家受权的特约维修站维修,保修期完毕后,必需到定点维修单元进行维修。
3.特种车辆经与定点维修企业协商,由该企业在合同价目内至特种车辆维修点进行维修,超出合同价目标局部由定点维修企业付出。
4.维修事项:
(1)服务承诺。各定点维修企业所承诺的维修费用优惠率为定点维修有用期内的最低限额,各送修单元和定点维修厂可依据实践状况,在此最低限额内对等协商确定实践费用优惠率,并写入详细操作合同。
各定点维修企业应信守承诺的维修费用优惠率和服务承诺以及其他优惠前提,做到“四优”,即:工夫优先、质量优质、服务优异、价钱优惠。不得变相进步资料费、治理费、工时费价钱,不得无故回绝修车,也不得超出运营资历和维修类别修缮公事用车。
(2)优惠率调整。在有用期内,如遇国家交通治理部分同意调整灵活车辆维修条目、项目及系数,定点维修企业依照合同商定与区采购办从新确定费用优惠、服务承诺等内容后,由区采购办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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