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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确权登记指导方案

随着我县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农房建设发展迅速,已成为农民财富积聚的主要载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开展农房登记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农民和集体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加强我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管理,维护集体土地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省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房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就我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和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以下简称“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积极履行政府职责,引导村镇合理规划、规范建设和有效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财产权为出发点,积极探索构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处置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县的农房登记制度,促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由资产转变为资本,缓解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开创我县农村改革和发展新局面。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

(二)成立乡镇农房确权登记发证机构

对,抽调上述乡(镇)原房管所工作人员会同县房管局派遣的技术工作人员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对原没有设立房管所的乡(镇),由县房管局委派专人负责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三)明确部门职责

1、县房管部门。负责印制相关登记发证的材料和表格,按规定审核登记申请材料,组织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测绘,核发集体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2、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定农房登记过程中土地证明认定的具体意见,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证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证明,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配合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3、县建设部门。负责提供乡镇的规划成果,拟定农房登记过程中规划证明认定的具体意见,核发或补发规划许可证书,审核或核发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协调处理登记过程中遇到规划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配合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4、县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农房登记工作经费。

5、县公安部门。负责编制提供集体土地上房屋公安编号、户籍等情况,处理登记工作中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6、县物价部门。负责核定农房登记中相关收费标准,监督、规范登记收费。

7、县农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办理农房抵押贷款手续,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

8、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与村委会、居委会及农村居民的协调,参与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的宣传摸底、组织发动及负责房屋登记纸质档案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三、登记范围、登记申请人、登记程序

(一)登记范围界定

1、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

2、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

(二)登记申请人界定

1、申请登记房屋为村民住房的,申请人应为房屋所在地(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建造(继承)的所有人;

2、申请登记房屋为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申请人一般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该乡(镇)的农业人员

(三)登记程序

1、申请。由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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