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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农贸市场评核工作方案

第一条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推进文明县城创建和镇、村同治,提升市场管理水平,营造诚实守信、文明经营的良好氛围,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县星级文明农贸市场评选委员会,由县工商局局长任主任,县食安办主任、县文明办分管副主任、县工商局分管副局长、县商务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县市管办、县城管执法局、县物价局、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卫生局、县药监局、县质监局、县规划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县工商局,负责评选活动的各项日常工作,县工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评选对象。县范围内经注册登记,且经营场地面积在500㎡以上的农贸市场。

第四条评选时间。县星级文明农贸市场每年评选一次。每年的3月份以前受理申报,每季度由市场主办方对照星级文明农贸市场考核评分标准进行一次自我督查考核,并将考核情况登记备案。每年11—12月份由县星级文明农贸市场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评选,报县评选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五条评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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