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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籍价值的显化与淡化过程分析

严格地说,城镇户籍的价值显化包括货币化和非货币化两方面。非货币化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把城镇户籍作为一种奖励与补偿。奖励主要体现在对有一定职称的知识分子家属、有一定年资的中小学教师家属、有功的军人、甚至是被评出的优秀外来工等给予城镇户籍。补偿主要体现在给予一些危险性职业和大部分城镇居民不愿意从事的职业瓜井下工人、殡葬工人、城市清洁工人等的就业者及家属以城镇户籍。限于篇幅,本文主要讨论货币化的价值显化。

一、城镇户籍实际价值的形成

1953年10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龙是影响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重大决议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建立后,一系列由政府推进的重要社会变革紧接着发生,其中一个变革是实行了城乡隔离的户口制度,通过严格控制城镇人口数量来控制住粮食消费的数量、避免让农民缴纳太多的粮食川维持社会的相对稳定。

195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的命令》,开始了长达30多年的城镇居民粮食定量计划供应的历程。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规定从农村迁入城市的人口,必须有城市的招工或招生证明,或者有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允许迁入证明。这个文件标志着中国城乡分割的人口管理体制正式形成。

由于有城镇户籍的人口可以用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标准,购买到维持基本生活的粮食,与农民相比生活有相当的保障;又由于城镇人的许多福利是依靠地方财政拨款,而大部分农村并没有这种福利。在这方而最突出的是教育。由于城镇教育设施比农村优越的多,而没有城镇户籍的人是无法享受这些设施;如果要得到这种服务,就要付出高昂的费用。

城镇户籍的价值还体现在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程度远远高于农村居民。目前中国广大城镇已经普遍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水平虽然不高,但是相比之下大部分农村还没有建立这一制度。这是城镇户籍的一种价值体现。目前许多城镇通过限制外来人口在一些城市行业的就业机会间接地保护有本地户籍的居民的就业,这同样是城镇户籍价值的表现。

城镇户籍的最大价值恐怕是它的继承性。如果父母有城镇户籍,子女也就有城镇户籍。这就使相当一些人为了子女的长远利益而争取得到城镇户籍。是“控制大城市”。因此大城市户籍成为一种短缺的资源、同时也因为大城市在生活设施、生活保障水平上明显优于中小城市,因此大城市的户籍价值远高于中小城市。

城镇户籍是一种紧缺资源,并且纳入计划管理。1986年《广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数暂定为22100人。从90年代开始,许多城市纷纷成立名称不同、但是功能相问的人口机械增长管理机构(人口机械增长这一名词不妥,但是政府机关却经常使用)对城镇户口的控制不断加强导致城镇户口的价值居高不下。

二、城镇户籍的价值显化过程

改革开放以前,严格的户籍控制政策使得广大农民对城镇户籍可望而不可及,城镇户籍值并没有以货币的形式直接或间接地显示出来。改革开放后,逐渐引入市场经济机制,城镇户籍的价值开始逐渐以货币形式显示出来。由于中央政府不允许城镇户籍有公开的货币价格,因此城镇户籍的价值显化过程基本上是地方政府的行为,因此显得五花八门。

l城市增容费。从80年代中期开始,全国各地开始征收城市增容费。1984年天津市府办公厅《关于改革我市人口控制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成建制单位迁入,按每人1万元征城市建设补助费。这可能是全国最早征收增容费,只是名称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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